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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型新项目开发奖励办法(试行)           ★★★
效益型新项目开发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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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效益型新项目开发奖励办法(试行)(2005.5修订)

    效益型新项目特指给中心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大潜在经济效益的新项目。为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开发(引进)此类新项目,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 效益型新项目的立项与效益核算
效益型新项目的立项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除按本中心《科研管理办法》中新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外,其他相关规定如下:
1、 立项申请表中应列出项目的经费(成本)预算、预期经济效益,未列出的
不予立项。
2、 效益型新项目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3、 经批准立项的效益型新项目开发成本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由财务科按项目实行单列核算。
二、 效益型新项目的奖励
1、 年终申报奖励时,项目组应向财务科提供本项目的收益凭证,相关职能科室核定其开发成本后,由财务科计算其纯经济效益,并在申报奖励表上注明。
2、 项目纯经济效益指,该项目获得的经济效益除去该项目开发成本后的部分。项目开发成本中不包含项目开发人员的工资、奖金、创收奖及其他个人福利。
3、 中心对成功开发(引进)具有经济效益的新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有多人共同参与开发的项目,奖金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4、 项目开发(引进)成功后,根据该项目每年度所取得的纯经济效益进行奖励。奖励比例:第一年为7-10%;第二年为4-6%;第三年不超过3%。
5、 奖金由财务科负责核算,质管科教信息科组织评审并负责造册,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负责发放。
6、 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奖励。
三、本办法是中心《科研管理办法》的补充。中心持有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效益型新项目开发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更新时间:2006-4-28  相关部门:质管科教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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