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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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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规定。 一、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常州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常州市医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常州市卫生进修学院(常州市卫生 |
系统继续教育基地)、常州市医院管理学会、常州市护理学会等。 二、 申报项目的方式和时间: 1、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新申报的项目,于8月前申报到常州市继续教育办公室,经初审,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 常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新项目需填写“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第二年继续举办的已认可的项目需填写“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于每年11月前报常州市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办公室,逾期不予办理。 3、 凡经常州市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同意备案认可的项目由常州市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办公室下达“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通知书”,承办单位才可举办。 三、 项目的公布:常州市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办公室每年初向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布当年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予学分数、开办时间、招生对象等,供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四、 项目管理 1、 举办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标书上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招生通知应与标书上的主要内容一致。中高级项目每4学时授予1学分,初级项目为6学时1学分,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每3学时授予1学分。 2、 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做到与学员、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 3、 市继教办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项目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监督。 4、 授课人员必须获得高级职称或对其讲授内容有独到之处者。编写讲义的内容需结合临床实践并达到“四新”标准。项目负责人要对所有讲稿进行主审,杜绝误导。 5、 讲课保证学时,不得擅自缩短课时。必要的实验课、观摩、见习课应给予合理安排。学习结束时学员必须考试,需正规试卷,合格者方能发给“学分证书”。 6、 学习班结束时学员必须完成“学员评估表”、“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并将学习班的有关资料汇总后一并上报市继教办并如实向继教办反映项目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上报资料:办班招生通知、课程表、试卷式样、通讯录、学习班教材、办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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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6-4-28
相关部门:质管科教信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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