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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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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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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我市首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本市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全市有关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累多年来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的经验,以高尚的医德、精湛的技术、热情的服务为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服务,年体检量超过一万人次,已经为我市大大小小几百个工矿企业进行了多年的职业健康体检,为各企业分别建立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集体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心聚集了一批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师,而且拥有职业病防治院,不仅及时发现了问题,而且有能力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为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中心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安排上门体检,节假日体检,除了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内外科、五官科、B超、心电图、胸透等常规体检外,还可以进行肺功能、电测听、尿铅、血脂血糖、全胸片等等一系列其他项目的体检。多年来中心细心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已受到了各体检单位的一致肯定。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对外提供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咨询,如果您有体检或咨询的需要,请您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519-6685870,传真:0519-6686105 单位地址:常州市健身路32号 劳动是人类发展的基本需要。劳动在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会给劳动者的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传统或高技术生产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因素。在当代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完全避免职业危害因素的侵袭是难以做到的。但人类可以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减少其危害程度,防止劳动者发生严重职业伤亡和损害。职业病的危害性除了损害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外而且诊治、康复的费用高昂,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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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5-6-1
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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